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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镇压人民的罪行

人间地狱 · 佚名

1一九四三年八月,在喀喇沁中旗五化山头,平泉宪兵分队长远藤准尉等三十名、伪军约一百名,共同逮捕中共承平宁县政府组织的中国农民一百三十名,送热河伪特别治安庭。

2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在喀喇沁左旗七家、五家地区,由承德宪兵队长坂元正中佐指挥赤峰宪兵分队长百鸟少尉等四十名、伪警察约一百五十名,逮捕了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一百五十名,送热河伪特别治安庭后,只释放五名。

总共镇压二十九次,被捕者计达一千九百八十八名,就地杀害约三十八名,送热河伪特别治安庭约五百余名。

制造无人区和集家的罪行:

在此期间,喀喇沁中旗实行了集家,这是在西南防卫军司令官监督下由西南防卫委员会执行的。原弘志以西南防卫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应负参与审议、策划的责任。

二、原弘志以铁路警护本队长身份执行西南防卫委员会各项决议所产生的罪行:

为贯彻西南防卫委员会的决议,一九四三年九月上旬,在伪热河省公署内,有承德宪兵队长大佐坂元正、特高课长吉田少佐、伪热河省警务厅长武藤喜一郎、特务科长江岛福马、伪锦州高等法院次长横山光彦、检察厅次长等举行了关于镇压会议。他命令伪承德警护队长山元新九郎列席,参加策划决定在热河省内第一次、第二次镇压中国人民的计划[即两次所谓“剔抉”]。实行结果如下:

1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九日,在热河省喀喇沁左旗七沟村,平泉宪兵分队七沟派遣宪兵山田曹长等二十五名、伪军深津少校等三十名、日军小川部队二十名,计七十五名,逮捕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组织的中国农民约四十五名,将其中三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2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七日间,在热河省兴隆县,由热河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二十名,在半壁山逮捕八路军承滦兴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爱国农民三十名,在万岭屯捕七名,在大小水泉捕三十名,在王寿喷捕十三名,在鹰手营子捕十八名,共计逮捕九十八名,将其中三十一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处死刑十名,二十一名处徒刑,投狱。

3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五日,在热河省承德县内,承德宪兵分队长生田大尉等约一百二十名、铁路警护队约八十名、伪警察队约二百五十名、小川部队约二百名、伪军约一百名,在塘头沟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约十八名,在车河口捕五十四名,在鞍匠屯逮捕约二十四名,在上下板城逮捕一百五十五名,在小寺沟捕三十六名。将其中二百零七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4一九四三年九月十五日,在青龙县内,日本青龙宪兵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和伪县警务科、日本军须贝部队配合,在龙须门逮捕中共迁青平联合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爱国者六十名,在峪耳崖捕四十一名,在九虎岭约捕一百零一名,在杨树窝堡捕二十五名,在双山子捕四十名,在冷口捕五十五名,在牛心山捕五十七名,将其中二百三十四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5一九四三年十月,在兴隆县内,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二十名,在北双洞逮捕中共滦承兴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四名,在六道河逮捕中共滦承兴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三十四名,在滦平县长哨子,由滦平县伪警务科逮捕中共丰滦密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十八名,将其中约二十九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6一九四三年十月,在承德县内,承德日本宪兵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承德伪铁路警护队八十名,在上板城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四十一名,在小寺沟逮捕十四名,在喀喇沁中旗七沟逮捕十六名,将其中九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7一九四三年十月在青龙县,青龙宪兵队分队长等约一百二十名,和伪青龙县警务科在碾子峪逮捕中共迁青平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五名,在南杖子西城峪逮捕二十名,在铁门关逮捕五名,在大屯逮捕九名,在河上滦阳逮捕二十名,将其中三十一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原弘志以伪锦州铁路警护本队长身份,在热河省内指挥部下古北口、承德、叶柏寿、赤峰等各警护队长,加强镇压锦古线地区的人民,和在列车内进行搜查逮捕八路军工作员的罪行:

1一九四三年八月,在热河省承德县小寺沟、大寺沟、棚杖子、宋杖子地区,由承德、叶柏寿两警护队长逮捕了中共迁青平、承平宁各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三十六名,将三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2一九四四年一月,在河北省密云县冷口司马台地区,由伪古北口铁路警护队长胜谷一六,逮捕中共丰滦密联合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3一九四四年一月中旬,平泉伪警护队、平泉日本宪兵分遣队,共同在喀喇沁中旗逮捕中共承平宁联合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五十名,其中二十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

4一九四四年二月间,在河北省密云县下会地区,伪古北口铁路警护队长胜谷一六等约六十名,攻击了八路军第十三团,打死战士三名。

5一九四四年三月,在喀喇沁中旗黄土梁子、洼子店地区,伪承德警护队长,逮捕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二百名,将其中约六十五名送热河特别治安庭,约有十二名处死刑、五十三名投狱。